乐山职业技术学院游泳场馆管理办法
时间:2024-03-11,来源:,阅读:464

乐山职业技术学院游泳场馆管理办法

 

游泳场馆是学院体育教学、训练的专用场地,由场馆管理中心统一管理。任何人未经管理人员同意,严禁私自入池游泳。进入游泳场馆后请注意自己和他人的人身安全,遵守各项管理制度。为维护学院游泳场馆的正常秩序,保障游泳人员的人身安全,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:

一、任课教师、救生员和有关工作人员按时到岗,认真履行职责。做到开放前认真检查器材设备,熟悉水域情况;开放中保持思想高度集中,全面观察,注意事故苗头,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;开放完毕要做好清池工作,发现问题及时上报,妥善处理。

二、上课前必须由任课教师整队集合、清点人数后,集体入场,在上课时间内学生应经任课老师同意方可进出游泳池。

三、凡患有各种传染病、心脏病及酗酒等不符合游泳要求的人员不得入池。

四、游泳场馆内请不要携带贵重物品,如携带请自行妥善保管。

五、进场后应先经更衣室、洗脚池才能下池游泳,严禁在池内擦身、吐痰、小便,不能穿鞋在瓷砖道上活动,不能在池边吸烟和随地丢果皮、纸屑及其他杂物,讲究卫生。

六、举止文明,男性着游泳裤,女性着游泳衣,不准穿透明和浅色的衣裤及其它服装下池游泳。

七、注意安全,不准在场内、水中打闹、戏水,不得助跑跳水和花样跳水,不能潜游,不会游泳者不能在深水区游泳,不得爬墙、翻墙,违反规定者轻者批评教育,重者罚款。

八、爱护各种设施,严禁擅自使用游泳场馆内的专用电气设备,损坏公共财物照价赔偿。

九、任何人进入场内必须自觉听从教师及值班人员的管理,必须遵守游泳场所的各项规章制度。值班人员有权将不服从管理的人员清除出游泳场所。

十、本规定未尽事宜,解释权归场馆管理中心所有。